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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一纸诉前调告知书,三年合同一朝化解
2022-10-25 17:08:11 林韫棠来源: 永泰法院  责任编辑:    手机版

近日,永泰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三年积怨得到有效化解。

合同终止钱未退,多年催告均无果

2016年12月,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泰信用社”)作为承租方分别与出租方任某、陈某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并依约分别向任某、陈某支付押金20000元。后因租赁合同到期,双方就店面续租事宜协商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如遇店面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承租方按实际使用时间给付租金,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应于合同解除3日内将押金20000元全额退还承租方。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永泰信用社每季度分别向任某、陈某足额支付租金。

2019年4月,按照政府旧屋改造工作安排,永泰信用社所承租的任某、陈某的店面属于政府征收红线范围,应提前做好搬迁。在搬迁过渡期内,永泰信用社仍依约向任某、陈某支付季度租金。2019年9月,征收项目开始施工,永泰信用社搬空店面,并电话通知任某、陈某因政府征收终止履行店面租赁合同,要求退还押金20000元,但任某、陈某拒不退还。经永泰信用社多次催促,甚至发出律师函,均无果。

依法启动诉前调,案结事了人和睦

2022年9月8日,永泰信用社分别将任某、陈某起诉至永泰法院,请求确认《店面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并终止履行,判令任某、陈某退还押金20000元及其占用利息。收到起诉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实事清楚、涉诉金额不大,且永泰信用社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遂依法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于2022年9月9日分别向任某、陈某发出了诉前调解告知书。

为保证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立案庭干警多次走访永泰信用社,通过实地调研案涉店面详细了解当年征迁情况。同时,多次联系任某、陈某,主动释明法律关系,并告知不履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任某、陈某认识到主动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当即将案涉款项汇入永泰信用社指定的账户。至此,两起困扰着永泰信用社长达3年之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于化解。

近年来,永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要求,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减量工程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让大量纠纷通过前端防控体系消化在萌芽状态,多数纠纷通过社会力量以非诉讼程序解决,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助力县域治理现代化取得新成效新进展。

下一步,永泰法院将持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持续探索诉调对接新模式,全面激活在线诉调对接资源库,扩大专业性行业性特邀调解队伍,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诉前,努力为统筹推进永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法院智慧,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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