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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利用“投资理财”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24-03-11 10:28:40 来源: 福建金融  责任编辑:    手机版

近期,一些金融“投资理财”公司打着“一带一路”“乡村振兴”“金融创新”等旗号,以“区块链”“影视投资”“云上养殖”“虚拟货币”等当下热门概念包装编造虚假的“高收益、低风险”项目,诱惑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行为特征主要包括:

一、公司名称具有迷惑性

这些金融“投资理财”公司名称通常带有“金融”“投资”“理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融资担保”等字眼,但实际上未持有合法的金融牌照,有些公司名称故意与正规金融机构名称相近或相仿,以此迷惑公众。

二、操作手法具有隐蔽性

这些金融“投资理财”公司一般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进行交易,并设有专门的网络宣传和微信推广交流群,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资金,利用微信、qq等社交工具拉人头,手法隐蔽,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

三、承诺高额收益回报

这些金融“投资理财”公司为了利诱群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投资者。

四、编造虚假投资项目

这些金融“投资理财”公司一般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或“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高大上的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五、以虚假宣传造势

这些金融“投资理财”公司在宣传上舍得下血本,采取请明星代言、请名人站台、请“专家”开研讨会或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散发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公众信任。

六、资金运作不规范

这些金融“投资理财”公司会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打入个人或公司账户,不是存入第三方托管银行账户,由于缺少第三方监督,不法分子很容易把吸收的资金转移、挥霍或抽逃。

七、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这些金融“投资理财”公司往往通过公开宣传,以高收益为诱惑,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实质还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多种违法行为特征。

在此,福建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广大公众:

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等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地方交易场所、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类金融业务必须经过有权机关行政许可。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如有理财需求,建议选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在投资前,要主动甄别各类金融“投资理财”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息诱惑,谨防非法集资陷阱,共同守好“钱袋子”。

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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