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缴费参保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离退休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浏览参观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时,免收门票;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三)在车站、港口、医院、银行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第二十九条 退役军人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抚恤对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保障。征收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征收人应给予及时补偿、优先安置。 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原租赁的公房,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 (三)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兵役期间免予年检,执照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 (七)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 (八)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 (九)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报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聘)用、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