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简明问答 一、“见义勇为”的定义是什么?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这里“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公民(对未成年公民不提倡、不要求、不鼓励),前提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二、见义勇为由什么单位确认? 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时效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发给见义勇为证书,并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原则与形式有哪几种?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记功;(四)授予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