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至
  •  永泰风景3
  •  永泰风景2
  •  永泰风景
  •  水天一色
  •  梯田丰韵
  •  大洋洋尾寨
  •  云顶天池
当前位置: 永泰新闻网>专题>疫情防控 永泰在行动> > 正文
严惩!永泰县查处一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2020-02-07 11:37:55 来源: 县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    手机版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指导并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口罩等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不法行为,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永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现予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


1月26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永泰分店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之机,在1月23日当天以每包200元价格销售“华鑫”牌普通脱脂纱布口罩(20片/包),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


1月29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泰县嵩口某食杂店涉嫌哄抬大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日前趁听信谣言群众抢购大米之机,以远高于日常零售价的价格销售大米,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

1月29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泰县樟城镇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过氧化氢消毒液”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四


1月28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泰县城峰马洋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部分大米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立案处罚。


案例五


1月29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开展粮油商品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永泰县樟城镇某便利店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立案处罚。


嵩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梧桐市场监督管理所还对检查发现未履行明码标价责任的11家商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立案处罚。

下一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密切跟踪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大米、粮油等民生物资价格情况,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好明码标价责任,确保市场安全稳定有序。




分享: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永泰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永泰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永泰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永泰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永泰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阅读
    [更多]永泰新闻
    [更多]国际新闻
    [更多]国内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