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指导并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口罩等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不法行为,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永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现予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 1月26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永泰分店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之机,在1月23日当天以每包200元价格销售“华鑫”牌普通脱脂纱布口罩(20片/包),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 1月29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泰县嵩口某食杂店涉嫌哄抬大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日前趁听信谣言群众抢购大米之机,以远高于日常零售价的价格销售大米,涉嫌哄抬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 1月29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泰县樟城镇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过氧化氢消毒液”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四 1月28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泰县城峰马洋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部分大米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立案处罚。 案例五 1月29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开展粮油商品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永泰县樟城镇某便利店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立案处罚。 嵩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梧桐市场监督管理所还对检查发现未履行明码标价责任的11家商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立案处罚。 下一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密切跟踪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大米、粮油等民生物资价格情况,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好明码标价责任,确保市场安全稳定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