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永泰法院线上线下同步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倡导公众拒绝“野味”、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详情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谢某甲、潘某某携带三个头灯、一个黄色网兜袋,驾车前往永泰县某处水沟猎捕野生“田鸡”,用于宰杀食用。三人共捕获五只野生“田鸡”后驾车逃离现场。6月6日凌晨1时许,在永泰县某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等三人猎捕的五只野生“田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价值人民币2500元。6月8日,公安机关将五只虎纹蛙放生。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该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进行赔礼道歉,请求从轻处罚。永泰法院将依法择期宣判。 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今年以来,永泰法院不断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审结全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出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并与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联动协作,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两法衔接”机制。下一步,永泰法院将继续强化审判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宣传,全力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做守护野生动物、提升生态环境安全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