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191条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正。 近日,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永泰支行召开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就在办案件洗钱线索进行初步沟通,并会商反洗钱工作机制。会上强调要提高认识,切实提升办案能力水平,持续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切实服务保障防范化金融风险。 2021年3月15日,我院指派工作人员,联合人民银行永泰县支行、县法院、公安局、金融办公室、嵩口工商所在南湖公园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宣传活动,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海报等方式,引导广大群众抵制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内容解析: 1.“自洗钱”行为正式定义为犯罪 所谓的“自洗钱”,即“自己犯罪自己清洗”,其本质仍然是洗钱行为,但特殊之处在于其实施主体是获得犯罪收益的上游犯罪分子本身。新修正案将“自洗钱”行为将正式纳入洗钱罪范畴,相比原条文删除了“明知”、“协助”的表述。意味司法机关在侦办上游犯罪时,还可以单独针对嫌疑人的自行洗钱行为立案调查,将增大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直接威慑所有洗钱行为参与方。 2.洗钱罪罚金上限取消 新修正案取消了罚金比例计算上限和下限,不再以“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为限。 3.企业负责人罚金刑的增加 除了原本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外,本次修正案还增加了企业负责人罚金刑。企业专门从事相关业务的主管和工作人员,要面临修正案之前更加严厉的处罚制度。 4.“跨境转移资产”、“支付结算”等被列明为洗钱行为 新修正案细化了洗钱的行为方式,“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被改为了“跨境转移资产”,地下钱庄等的“支付”结算行为也规定为洗钱方式之一。跨境转移资产增加了资金入境的行为方式,意味着资金汇入境内也将被明确归为洗钱罪行为模式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