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黄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赔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失7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相应费用。 2018年5、6月份,黄某与陈某枝(另案判决)共同商量合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后黄某以支付工资形式让一网友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交由陈某枝进行出售。陈某枝向翁某敏(另案判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其中单纯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21万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芝麻信用分、微信号等内容的个人信息130多条,共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黄某分得人民币七千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赔偿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黄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该行为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侵害众多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永泰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案件生效后,被告人黄某主动缴纳罚金一万元,并赔偿损失7000元,于3月16日在《东南快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突出,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在注册、登陆网络平台时,切勿盲目点击“确认”同意平台的各类条款,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在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尤其致使自己名誉受损、财产损失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