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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永泰县司法局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细化清单的公告
2021-05-19 15:08:22 来源:   责任编辑:    手机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根据《永泰县司法局教育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永泰县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贯彻落实防治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司法行政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等现象严重的;

2、领导干部在社区矫正和“减、假、暂”案件中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或司法行政干警邀请办案人员、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9、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0、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

11、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的;

12、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13、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4、在公证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

15、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干警本人。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当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向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0)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1)利用司法行政干警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以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①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②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③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④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2)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3、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盈利性活动,或弄虚作假变相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的。


三、律师违规违法执业

1、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

2、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

3、代理不尽职尽责,不认真准备案件材料、不按时参加庭审,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

4、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等,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采用诱导、欺骗等方式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5、在代理征地拆迁等群体案件中,鼓动、教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激化矛盾。

6、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进行虚假、不当或误导性宣传。


四、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1、违法违规执业;

2、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3、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4、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违规延长办证时限、变相乱收费等公证服务问题;


五、社区矫正执法不规范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工作推动不力甚至失职渎职;

2、对社区矫正对象调查评估、日常监管、外出审批、考核奖惩等事项中不依法依规办理;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六不准”规定(不准违法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变更事项,不准违法违规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不准徇私枉法办理调查评估案件,不准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友的财物和宴请,不准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不准隐瞒不报影响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要事件);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外出、执行地变更、禁止令执行等制度;

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矫正小组、调查走访、确认位置信息、监管安全分析等职责;


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整治司法行政机关窗口“四不”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及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窗口不文明、不规范、不高效、不公正问题。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受理意见建议、反映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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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591-24832332

举报信箱:永泰县司法行政教育领导小组举报意见箱,信箱邮编350700

信箱地址:永泰县樟城镇县府路13号永泰县司法局

电子邮箱:ytsf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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