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泰新闻网讯(记者 陈肖)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12日上午,我县纪念《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暨2017年度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颁奖工作会议召开。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向叶礼勤同志授予永泰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颁发5000元奖金。
叶礼勤同志在他人生命遇到危险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会议希望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向叶礼勤学习,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营造无私奉献、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建设平安永泰做出应有的贡献。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事迹
叶礼勤,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永泰县嵩口镇溪口村人,现居住城峰马洋。时为摩的司机。
2016年8月4日凌晨1时24分,一名女子在永泰县城峰镇马洋桥头跳河自杀。叶礼勤刚好路过马洋大桥发现,立即从南江滨岸边跳入河中将该女子从河里往岸边拉,与赶到现场处置警情的城峰派出所民警、协勤一起将该女子救上岸,并将该女子抬上永泰县医院的120救护车送往永泰县医院,治疗后该女子脱离生命危险。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简明问答
一、“见义勇为”的定义是什么?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这里“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公民(对未成年公民不提倡、不要求、不鼓励),前提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二、见义勇为由什么单位确认?
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时效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发给见义勇为证书,并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原则与形式有哪几种?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记功;(四)授予荣誉称号。
五、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授予及种类有哪些?
分别享受什么待遇?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被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垫付。
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三个月的,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可以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暂付医疗机构的垫付款及继续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适当减免。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或者机构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
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七、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可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八、因见义勇为的伤残人员可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和照顾?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构成伤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认定、评定伤残等级。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作为因公伤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九、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可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按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十、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杂费;在公办高中(含中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赡养、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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